<Eylea采視明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條文>
1.治療血管新生型 (溼性) 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2.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3.糖尿病黃斑部水腫(DME)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4.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 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5.治療病理性近視(pathological myopia)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NV)所導致之視力損害。
對比Lucentis(樂舒晴)的條文
(1) 治療脈絡膜血管新生(CNV)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2) 治療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AMD)。
(3) 治療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DME)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4) 治療視網膜靜脈阻塞(分支或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 BRVO 或 CRVO) 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5) 治療中重度非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moderately severe or severe, NPDR)及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PDR)。
---------------------------------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 最佳矯正視力,眼底彩色照 片、FAG、OCT及相關 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 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 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 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 之間。
5.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且不得併用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或verteporfin。
6.申請續用同一藥物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7.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8.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NV)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ME)之病變: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每眼給付以8支為限。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RT)≧ 300μm。
Ⅲ.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Ⅳ.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CV)之用藥: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
Ⅱ.每次申請時需另檢附一個月內有效之ICGA照片、治療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最多給付7支。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 CRT)≧ 300μm。
Ⅳ.若患者腎功能不全,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Ⅳ.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最多給付7支。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