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適應症>
(1) 治療脈絡膜血管新生(CNV)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2) 治療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AMD)。
(3) 治療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DME)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4) 治療視網膜靜脈阻塞(分支或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 BRVO 或 CRVO) 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5) 治療中重度非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moderately severe or severe, NPDR)及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PDR)。
<健保條文: 新生血管抑制劑 : ranibizumab (Lucentis)、aflibercept (Eylea)>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 最佳矯正視力,眼底彩色照 片、FAG、OCT及相關 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 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 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 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 之間。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 最佳矯正視力,眼底彩色照 片、FAG、OCT及相關 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 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 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 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 之間。
5.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且不得併用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或verteporfin。
6.申請續用同一藥物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7.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8.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ME)之病變: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每眼給付以8支為限。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RT)≧ 300μm。
Ⅲ.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Ⅳ.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CV)之用藥: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給付以7支為限。
Ⅱ.每次申請時需另檢附一個月內有效之ICGA照片、治療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最多給付7支。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 CRT)≧ 300μm。
Ⅳ.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Ⅳ.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時以3支為限,每眼最多給付7支。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
===================以下非Lucentis資料=======================
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
3.用於非感染性眼後房葡萄膜炎病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含)施行。
(2)〜(7)略
4.用於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導致黃斑部水腫,需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
(2)限18歲以上患者。
(3)中央視網膜厚度(CRT)≧300μm。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第一次申請以2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OCT 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4支為限。
5.用於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ME)之病變,需符合下列條件
(1)中央視網膜厚度(CRT)≧300μm。
(2)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3)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OCT 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5支為限。
(5)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使用:(略)
14.9.5.Verteporfin(如Visudyne)
使用於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CV),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OCT 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
6.病灶限位於大血管弓內(major vessels archade)。
7.每次申請給付1支,每次治療間隔至少3個月,每人每眼給付以3次為上限。
8.每次申請時需另檢附一個月內有效之ICGA照片、治療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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